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经过审核登记备案的制度商标注册 。
商标注册审查的程序: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核准登记商标注册 。
01
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注册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中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等。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缴纳申请费。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说明含义。
02
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商标注册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且确定申请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书和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分类申请原则,以及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如果商标局在形式审查中发现了问题,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补正。
03
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决定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注册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内容即审查商标标志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标志不具有显著性;第二、三维标志不具有实用功能和美学功能;第三、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有以下六种情形:第一是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第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第三是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第四是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五是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第六是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04
初审公告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注册 。在《商标公告》上公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号等信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05
核准注册
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公告期满且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出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商标注册 。
如果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会将副本送交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注册 。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被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商标局作出了准予注册的决定,就发出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商标注册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